中山醫學大學醫學院護理學系長期照護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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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修業辦法依據「中山醫學大學學則」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學位授予 本系碩士班學生符合畢業資格者,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理學碩士學位。 |
第三條 |
修業年限 二至五年。 |
第四條 |
學籍 一、本系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本校或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本系學生申請雙重學籍應向原就讀系所提出,須經系所主任、院長、教務長及校長核可。未經核准經查出者以退學處分。 二、學生休、退學依「中山醫學大學學生休學辦法」及「中山醫學大學學則」辦理。 |
第五條 |
學分及課程 一、碩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36學分,包括核心課程、必修課程、選修課程及碩士論文,方得畢業。 二、以同等學力(如五專﹑二專三專或高考/特種考試身分)進入本系者須依規定補修學分。 三、前述之補修課程學分,其成績必須達60分以上才算及格,不及格者須重修。其修得之學分及成績只予備查,不列入研究所畢業學分內計算。 四、補修課程單填妥後,研究生須於註冊入學後兩週內送護理系辦公室辦理。 五、曾修完由本系所開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其學分本系予以承認,但以 12學分為上限,且修畢年限須在五年內。 六、本系研究生於畢業論文口試申請提出前至少須參與一次學術論文發表會以及三次學術研討會。 七、研究生於畢業論文口試申請提出前(該學期結束前),需完成一場校內公開之研究計畫口頭報告方可提出畢業論文口試申請。 八、 本系另訂「研究生訓練計劃辦法」,研究生於畢業前需完成本系規劃之訓練時數共32小時,不計學分。此訓練計畫由本系負責推動與實施。 |
第六條 |
上課及請假規則 一、本系研究生因事或因病無法上課或參加考試時,其請假辦法依「中山醫學大學學生請假規則」辦理之。 二、本系研究生請假時,經該授課教師簽名後,送回本系辦公室登記存查,每一學期缺課時數累計達該課程時數四分之一者,則該所修之學分給予不及格。 |
第七條 |
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準則 一、 本系研究生於完成碩一課程後,可提出論文初審口試(proposal defense)。 二、 論文初審口試需由三位委員核可,經指導教授簽名後,得於四個月後依學校規定時間提出畢業論文口試(final defense)申請。 三、 論文初審(proposal defense)之口試委員費用由研究生自行負擔。 四、畢業論文口試成績需達70分以上,方得畢業。 五、 本系碩士班學位考試委員以三人組成為原則,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教授)為當然口試委員,另外需再聘一名以上相關學有專長學者,若有共同指導教授其口試委員應有五人,其中校外口試委員為三分之一以上。 六、研究生之畢業論文應依論文格式規定撰寫並裝訂完成,口試後論文應依口試委員建議確實修訂,經指導教授審閱簽名後送二份存檔於本系辦公室。 |
第八條 |
口試及申請 一、 申請期間:每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或十二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二、 口試期間: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三、 畢業典禮當天不得安排口試。 四、 口試申請時務必詳填口試確定日期、時間及口試論文題目(請考生先行與所有口試委員確定時間、日期),將申請表格送交系辦公室後不得再作修正,以利聘書寄發、教室安排、評分表及結果表之製作。 |
第九條 |
本修業辦法未盡事宜,應依照本校學則辦理。 |
第十條 |
本修業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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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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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